宋窖博物館藏品入藏標準和征集工作流程
宋窖博物館藏品入藏標準
1、各種香型的具有收藏價值的老酒;
2、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石刻、雕塑、壁畫及古建筑構件等;
3、有關紅色文化的具有收藏價值的藏品;
4、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與圖書、影像、文獻資料等;
5、與本地區相關的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的實物及文獻、影像資料,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實物;
6、反映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某種具有鮮明特點的文化傳承或技藝的重要具化物、固化物或音視頻資料;
7、當代具有特殊意義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當代徐州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發展與歷程的重要見證物;
8、能反映本地區各時期自然環境演進的重要動植物、微生物、礦物標本;
9、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標本。
宋窖博物館藏品收集工作組
2021年1月1日
宋窖博物館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第一條 博物館通過購買、拍賣、接受捐贈、交換、調撥、移交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征集調查。藏品征集委員會根據年度征集計劃,按照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的實際需要開展藏品征集調查,尋求征集線索。在對征集線索初步了解后,形成初步意見,并向博物館藏品工作組提交征集意向報告。
(二)意向確定。經研究后確為本館所需者,由藏品部提出書面申請,寫清征集理由。
(三)專家遴選。根據對應類別,從相應的鑒定、評估專家庫中聘請三至五位專家對擬征集物品真偽、價值、價格、合法來源證明等要素進行綜合評估。單價在伍萬元人民幣以下由征集委員會館內專家討論;對于重要、珍貴文物的鑒定、評估,單價達到伍萬元人民幣以上,由聯合專家組進行復審,成員由本館和外聘專家(應有一至二位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的成員)構成。
(四)真偽鑒定。專家鑒定采用獨立鑒定的方式,由鑒定專家分頭進行,相互不得交流、溝通。對于鑒定結果的采用,執行“一票否決”原則。
(五)填寫意見。完成鑒定、評估后,由專家填寫擬征集物品鑒定評估表(附樣表),填明鑒定對象的定名、斷代,填明是否建議征集,且說明理由,并對擬征集物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進行評估。
(六)確定物品。由藏品工作組向博物館辦公會提交擬征集物品情況報告及專家鑒定評估表待審核,在此基礎上確定征集物品及價格范圍。
(七)商談價格。經博物館負責人批準,藏品部或征集委員會指定三名以上征集人員作為具體責任人,本著謹慎節約的原則,與物品所有者商談收購價格和其他收購事項。價格談判時應有不少于三名人員在場,其中至少有一名紀檢監察人員。
第二條 征集程序履行完備后,將全部資料報送博物館負責人,經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 博物館應當與物品所有者簽訂藏品征集協議書,約定征集藏品的價格、交付方式、免責條款等。
第四條 博物館通過拍賣方式征集藏品的,應在開拍前聘請專家進行鑒定、評估工作。拍賣成交價不得超過專家評估價格。
第五條 鼓勵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捐贈,博物館應做好捐贈服務工作。
博物館應及時對捐贈物品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由征集部門或征集委員會向博物館負責人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捐贈者及捐贈物品的詳細情況和初審意見,并組織專家對捐贈物品進行鑒定、評估,并由館領導決定接受捐贈與否。
凡接受捐贈的物品,博物館向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并可根據需要給予捐贈者適當獎勵。
第七條 已經建立國家非國有博物館館藏文物檔案的文物登記清單,辦理實物查點、交接和簽字等手續。
第十條 征集物品應及時移交到指定臨時庫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應盡快辦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續。
第十一條 征集物品入庫時,由征集人員、總帳及庫房保管員共同辦理移交入庫手續。征集人員應將征集物品相關資料及專家鑒定、評估意見等一并移交給總賬保管員保存。
宋窖博物館藏品征集工作組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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